通过各种机构和平台的推广,相信大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基金品种的丰富多样,那我们去哪里挑选适合自己的具体基金产品?又向谁去购买呢?我的钱投入进去,基金会不会带着我的投资跑路呢?别担心,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基金公司来解决。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从广义上来看,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而私募基金公司在当前暂时不受监管。从组织形式上看,基金公司又可以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具体实践中,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而私募基金公司既有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会推出不同的基金产品,涉及债券,股票,商品期货等诸多方面投资,投资者就可在其中选取适合自己的产品投入资金,从而享受基金公司集合投资带来的收益,进行自己的资产管理。同时,基金公司中不同的基金产品还会有相应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定基金产品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这也逐渐成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和公司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截止2019年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8家,下面我们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较为知名的基金公司。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总部位于天津市。2013年天弘基金推出了首只互联网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大家肯定觉得都没听说过,而这就是我们最熟悉的余额宝。
而在2015年一季度末,余额宝规模冲破了7000亿元的大关,使其背后的天弘基金一举跃升,坐上国内基金规模的头把交椅,到现在也是一直占据规模榜首。不过,抛开货币基金的成分,天弘基金的体量其实并不算太大,在余下的众多类目的排名中是非常靠后的。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不考虑货币和短期理财基金的情况下,规模排名第一的是易方达基金,其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总部设在广州。作为一家老牌的公募基金公司,易方达实力强劲,长期位于业内龙头的位置。
易方达基金旗下除股票型基金成立时间较短外,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基金5年以上基金占比都较高,10亿以上基金占比也较高,是在各个方向发展较为均衡的老牌基金公司。而公司最突出的是主动管理类基金,旗下明星基金经理非常多,比如张坤、萧楠、陈皓等。此外还有很多任职超过5年的基金经理,让团队稳定和基金业绩得到了双重保障。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总部位于北京市。其公司服务范围覆盖多个资产类别、行业和地区,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而华夏基金近年尤其在ETF 市场发力,以极大的优势确立了 「ETF 一哥」 的地位,从其2019年的规模数据来看,比二三名加起来都还要多。
当然规模这东西,很多时候可以吃老本,华夏早年发行的几只ETF基金规模,就已经比后面几家ETF基金的总规模都要大了。而华夏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其ETF 发行的创新能力,光看其2019年发行的ETF新产品,就已经覆盖芯片、5G、新能源车以及创蓝筹这样的 Smart 宽基等多个领域,在ETF产品方面表现尤其亮眼。
4.博时基金
博时基金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深圳,属于资历老、实力强的一类。
博时是目前管理公募产品数量最多的基金公司之一,拥有产品线布局,产品类型涵盖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QDII型等多个基金品种。不考虑货币和短期理财基金,博时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可以排到第三名博时的基金很常见,比如博时黄金ETF,货币基金博时合惠货币,而在股票、债券领域,博时的业绩也很好,经常冒出一些业绩冠军。
5.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在规模靠前的基金公司中算是成立较晚的基金公司了。汇添富基金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投资业绩放首位,其主动权益基金管理规模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排名第一。
汇添富基金其基金在理财通很常见,经常在微信买基金的朋友可能知道,它的货币基金收益不错。此外,汇添富的股票基金,业绩也很好,被誉为“选股专家”,经常能出一些成绩优秀的股票型基金或混合型基金。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基金公司的介绍啦,欢迎大家与我们留言互动,我们下期再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涌现出大量的民营企业,进而创造出巨量的家族财富,巨量财富积累之后,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摆在企业家的面前:如何管理好这些财富使之保值增值并顺利传承给下一代?
目前,大多数中国家族企业的传承仍然以传统的“遗嘱”模式来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但家族资产并不等同于个人资产,需要科学的规划和完善的组织架构安排才能实现顺利传承。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案例来看,家族企业的传承可以利用家族基金做科学的架构安排。
(一)何谓家族基金
家族理事会由最能代表家族利益的核心成员组成,直系亲属或家族内其他人员作为家族内部沟通的主要平台,通过分离家族决策与董事会决策,实现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平衡。家族办公室由长期服务于家族事务的专业人员或专业咨询管理公司担当;根据家族委员会的要求制定规则;负责家族企业成员的培养;监管各基金运行情况等事务性工作。
家族基金提供信托财产的一方作为委托的主要成员作为可担当受托人;由委托人指定要益人;信托合同由参与家族经营的主要成员作为执行合伙人其他成员作为一般合伙人;合伙协议负责管理家族企业主营业务,对相关事项进行重大决策,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项目投资,如实业、证券投资。
(二)家族基金的功能
家族基金会由家族成员或外聘专业人员作为理事会成员,负责公益性工作,如捐赠资金、建立学校等。这种以家族基金为核心的结构安排能够为家族资产的增值和家族财富的传承打下扎实的基础。
为家族企业传承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缓和家族矛盾
保障家族控制权
保障家族成员基本生活
有利于家族意愿与企业意愿的统一
有助于家族企业变革发展
(三)最流行的家族产业基金
家族基金分多种形式,家族慈善基金、家族保障基金和家族产业基金。如果与企业日常经营结合较深的就是产业基金,不仅是家族企业用来实现扩张和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的工具,同时,在家族和企业之间嵌入家族产业基金,可以帮助家族企业实现家族成员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集中行使,帮助家族企业隔离家族内部矛盾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的风险。
根据家族产业基金在不同投资阶段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家族母基金、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并购投资、特色产业投资等。家族产业基金通过多元化的基金配置,使用各种基金工具的组合实现家族企业的多种目的。家族产业基金依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还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早期的家族产业基金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当时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公司制。目前公认的第一个家族产业基金-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家族产业基金。
1958年,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受ARD公司的启发及当时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需要颁布《小企业投资法》,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在此后的20年,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风起云涌。目前,因为合伙型家族产业基金的发展,公司制在美国已经不是家族产业基金的主流模式,但世界上其他国家成地区则主以公司制作为家族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
家族产业基金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初期更多的是政府层面设的创业投资基金,其后逐步得到发展,尤其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家族产业基金在中国迅速成长,其组织形式也逐步多元化,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家族产业基金纷纷涌现,但迄今为止公司制仍是家族产业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尤其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公司制比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具有更普遍的意义。
(1)公司制家族产业基金
公司制家族产业基金是目前我国家族产业基金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在该经营模式中,基金的管理者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间接地以控制子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它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并保障资金的安全,即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的投资公司与家族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共同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其中规定了投资管理公司发掘、筛选和评估拟投资项目,投资与管理确定的项目,并向投资人汇报投资回报率等财务状况。同时,为了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基金的安全,需要签订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三方的《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公司制基金的设立在程序和组织结构上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基金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但这种方式过于僵化,例如资本金的出资与实缴形式、吸收资金的种种不便等。
同时,公司制下的家族产业基金有一个显著的缺点,即需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公司股东还要以个人名义对从基金公司取得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由于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是股东,对基金的运作、经营和管理有同等权利,这使得股东的退出或加入都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不利于基金的稳定。
(2)信托制家族产业基金
近年来,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所谓信托制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凭证,用募集到的资金投于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投资制度。该模式与当前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区别是:当前发行的集合资产信托产品都是先有项目然后发行信托凭证,而信托制基金的模式是先前没有项目的时候信托公司就发行集合信托凭证。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信托制基金一般包括三个主体:一是委托人,即私募股权的投资者;二是受托人,即受托运营投资者资金的主体;三是家族产业基金管理者,即实际管理私募股权运营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依据基金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一般地,信托型基金可以利用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然后该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家族产业基金的实际管理人,或者自己直接作为基金的实际管理人。
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降低了信托制基金由于后期资金不到位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但与此同时,由于家族产业基金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制下募集的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3)有限合伙制家族产业基金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企业。合伙制的特征是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管理企业、共同分享利益和风险。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而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合伙企业的执行,具有特殊的管理才干,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这种角和分工使得资金与专业才能相结合,而这一点正与私募基金的特征相符合。
齐精智律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在实践中越来越多。法人作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的合伙人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所得税。齐精智律师提示法人作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相比个人作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在所得税方面各有利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该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被投资公司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作为免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亏损时,不能抵扣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的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亏损应该由将来自身的经营所得来弥补,不能将亏损分配给合伙人。
四、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转让股权或者收取股息红利的,法人合伙人都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25%依法纳税。
1、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25%的税率征税。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只适用个人投资者按照20%的财产所得缴税,不包括法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投资人包括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份额持有收益,不属于按照贷款服务增值税的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贷款服务的注释中明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透支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保守、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明确合同中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本身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包括法人合伙人在内的合伙人转让时也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那个缴纳增值随。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而这里的基金一般理解为不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而是限于公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等)
七、法人合伙人投资私募基金不能适用鼓励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法人作为私募基金合伙人无论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股权转让收益都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作为合伙人对股息红利只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权转让所得要缴纳5%-35%的经营所得。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中证网讯(记者 张凌之)6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意见同时明确,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意见指出,支持在北京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简称S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符合北京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意见指出,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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